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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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