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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合会申请执行中国人民**司西华支公司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华**联合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西**残联(2014)12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司西华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残联(2014)12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司西华支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西华县残联(2014)12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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