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武菊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罚字(2014)第01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审字第15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西峡**源局与西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峡**源局与孟久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西峡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划局与南阳市**研究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有不服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1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