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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叶**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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