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叶**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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