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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源局与孟久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峡**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对孟**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钾长石矿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及未销售钾长石矿石170吨、处以6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执行人孟**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峡**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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