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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强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为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强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为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1月14日原告王*强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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