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孙**水厂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缴字(2014)第47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和(2015)邓*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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