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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调,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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