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调,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1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峡**源局与西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峡**源局与孟久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西**划局与南阳市**研究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利局申请执行武菊行政处罚裁定书
内乡**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1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红学村村部规划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