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1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行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1组(以下简称:丁奉店村1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丁奉店村1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至今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拆除部分需要强制执行,但该案行政部门(国土资源局)事先没有做风险评估报告,现在又不派人员到我院协助配合,也不愿垫支强制执行中所需的一切费用。致使强制执行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完成。为了把握好此类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按照最高院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浙**高院的执行方法,对此类已经受理需要强制拆迁的行政非诉案件,实行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即由法院裁定,政府组织实施,法院配合等;这些工作还需一定的期限,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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