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1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利局申请执行武菊行政处罚裁定书
原告邓*有不服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金**不服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内乡**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1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内乡**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平诉被告西峡**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红学村村部规划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城关镇清真寺村规划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