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西峡**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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