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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娇诉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娇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月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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