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娇诉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娇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月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