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钢诉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邓*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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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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