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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芝钢与公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钢诉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邓*钢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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