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刘*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江陵县水利局江水利执(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5)鄂江陵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鄂江陵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在被执行人刘*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江陵县水利局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