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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公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祖诉被告公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撤销对邹*祖作出的公公(孱)行强戒决字(2015)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邹*祖同意并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改变行政行为,原告邹**同意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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