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祖诉被告公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撤销对邹*祖作出的公公(孱)行强戒决字(2015)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邹*祖同意并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公安县公安局改变行政行为,原告邹**同意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