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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监督局与何**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监利**监督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监)质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监利**监督局2014年10月23日在对被执行人何**经营的锦程商务酒店使用的电梯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使用的电梯无使用登记证书,且未进行定期检验,申请执行人遂于现场向被执行人何**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4日前予以改正。但被执行人何**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后又于2014年12月8日、9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监)质监责改字(2014)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监)质监罚告字(20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遂以被执行人何**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何**作出(监)质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使用电梯;二、处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监)质监催执字(2015)1号《催告书》,限期被执行人在10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监利**监督局向被执行人何**作出(监)质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监利**监督局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何**作出(监)质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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