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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州区乡村公路管理段与国网湖**冈供电公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以被执行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在乡道王**(程德岗村路段)擅自占用公路架设杆线5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鄂黄州乡路政罚(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三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签收。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5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黄州乡路政罚(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乡村公路管理段申请强制执行的鄂黄州乡路政罚(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三万元、加处罚款三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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