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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护局与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环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孝昌**护局于2014年12月11日以被执行人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在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噪音污染居民生活环境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孝昌环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柴油发动机;2、处以罚款4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孝昌环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孝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孝昌环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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