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应城**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于2015年4月10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6日孝感**民法院以(2015)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负责人丁**及委托代理人何*、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对原告作出应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三万元的处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被告作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在开发建设的恒源国际水岸星城项目进行前期宣传活动时并未进入销售环节,并未发生有奖销售的事实,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二、适用法律不当。被告适用的《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有明显的冲突应认定为无效不得适用。三、原告的行为未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应处罚。请求撤销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为了加大其开发建设的恒源水岸星城房屋销售力度,确保资金回笼,采取在餐巾抽纸盒上发布“购房抽豪车”等广告内容进行宣传,此宣传只是设想房屋销售后回报购房者,既没有定方案、也没有定时间,对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最高奖金额、开奖时间、开奖概率、兑奖时间、地点等均未具体安排,也未向购房者明示。此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的规定,虽原告仅进行了“有奖销售”宣传活动,而未进行实质有奖销售,但其行为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因为无论是销售商品前(广告宣传阶段)进行的有奖、还是售后服务中进行的有奖,都利用了“设奖”这一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增加了经营者自身和产品的知名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销售商品。并非原告所称的缺乏事实依据。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完全列举的事项作出了补充性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其它3种有奖销售行为没有规定,即对该具体行为没有设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地方性法规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不超出立法权限,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告适用《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原告实施处罚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要求,并无不当之处。三、按原告所称,仅进行前期的宣传,未进行实质的有奖销售。那就是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第一组证据,一、应城**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国办发(2008)88号国**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三、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被告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第二组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明原告在应城市部分餐馆免费发放在餐巾抽纸盒上发布有奖销售广告及广告内容等情况。二、拍摄的抽纸盒照片及调取的抽纸盒,证明原告有奖销售的宣传内容。三、对郝**、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发放用于广告用的抽纸盒的时间、数量。四、《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材料。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提供的材料4份,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蔡*的身份及委托权限和原告发布有奖销售广告等情况。六、《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七、原告提供《关于购房抽豪车广告一事的情况报告》,证明原告举办有奖销售,对所设奖项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最高奖金额、开奖时间、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地点等均未具体安排,也未向购房者明示的事实。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律师事务函》《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专职律师证》、听证报告,证明被告对原告发布有奖销售广告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听证权利,以及原告依法申请听证的事实,被告依法举行了听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告知原告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并送达原告。第三组证据,立案审批表、处罚建议审批表、案件核审表、处罚决定审批表,证明被告对原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有奖销售广告行为等依法立案、核审、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1.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及第三组数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七份证据,证明原告举办有奖销售,对所设奖项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最高奖金额、开奖时间、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地点等均未具体安排,也未向购房者明示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前期的侵权行为,不能证明是有奖销售行为。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原告在向被告回复“购房抽豪车”的方式进行水岸星城房屋销售宣传的客观事实,是原告的自认行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发建设的恒源水岸星城项目于2014年7月初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为加快水岸星城房屋销售,确保资金回笼,2014年7月中旬,原告委托武汉新宜人纸业制作含有房屋销售广告内容的餐巾抽纸盒2000盒,免费发放给应城市部分餐馆使用。该餐巾抽纸盒发布有“恒源?水岸星城应城史上购房最大惊喜-应城市内河景房8月1日起交1万签购房合同首付6万年内交房你!购房抽豪车开发商:武汉宏**有限公司”等内容。2014年7月29日,被告执法人员在应城市部分餐馆发现有上述餐巾抽纸盒,认为原告为了加大水岸星城房屋销售力度,采取在餐巾纸盒上发布“购房抽豪车”等广告内容进行宣传。对有奖销售既没有定方案,也没有定时间,对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最高奖金额、开奖时间、开奖概率、兑奖时间、地点等均未具体安排,也未向购房者明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或者作虚假表示”的规定。因而对原告作出应工商处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有奖宣传时经被告提醒,停止了有奖销售的相关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城**管理局是该市依法组织监督市场、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行政管理机关,原告为了加大其开发建设的恒源水岸星城房屋销售力度,采取在餐巾抽纸盒上发布“购房抽豪车”等广告内容进行宣传,原告的宣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原告在有奖宣传时经被告提醒,停止了有奖销售的相关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发生,被告酌情对原告作出三万元的处罚,本院认为处罚得当。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被告适用的《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十三条并没有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而是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