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安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6月1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李**与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汉川**医局、汉川**办公室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涂四毛与云梦县公安局、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孝昌**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3
孝感**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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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有限公司与湖北**物价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孝昌**护局与中北仓储孝感**限公司孝昌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孝昌县**管理局与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安陆**管理局与余**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