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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安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6月1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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