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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管理局与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食药监妆罚告(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孝昌县**管理局于2015年元月22日以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销售化妆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为由,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索证索要和台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以及《**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孝昌)食药监妆罚告(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59.2元;2、给予罚款9501元。上述1、2项共计处罚款项17560.2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元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孝昌)食药监妆罚告(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孝昌购物中心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孝昌)食药监妆罚告(2014)第15号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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