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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管理局与孝昌县牛杂王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食药监罚(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孝昌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3日以被执行人孝昌县牛杂王酒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孝昌食药监罚字(2014)第92号食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孝昌县牛杂王酒店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处以罚款3000元,1、2项处罚共计6600元的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孝昌县牛杂王酒店负责人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孝昌食药监罚字(2014)第92号食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孝昌县牛杂王酒店(负责人王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孝昌食药监罚字(2014)第92号食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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