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