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姣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姣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不服来凤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19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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