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工商处字(2015)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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