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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李**、金*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126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可由本院提级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126号行政裁定书由本院提级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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