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仙桃**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仙桃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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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