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与武汉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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