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