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管理局及第三人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晋城**有限公司与天门**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已执行完毕,晋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晋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晋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不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