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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有限公司与天门**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管理局及第三人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晋城**有限公司与天门**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已执行完毕,晋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晋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晋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不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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