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博文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博文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第三人王**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雨公(姜)决字(2015)第04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将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无诉讼必要为由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