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博文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第三人王**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雨公(姜)决字(2015)第04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将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无诉讼必要为由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