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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