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湘潭东之阳房**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执行罚款(滞纳金),同意被执行人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本金28000元,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缴纳了罚款本金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潭行罚字(2015直]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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