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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与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不服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5年9月24日以“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已做好解释工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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