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不服被上诉人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5年9月24日以“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已做好解释工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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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