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行执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新邵县城**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邵支行有存款。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支行帐户的存款125512元至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户:1906025009024902340;开户行:中**银行新邵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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