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邵东**管理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邵东**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邵东**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原告李**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赵**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东县金**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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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段**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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