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集中环保砖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5)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本局所作出的新国土资拆罚字(2015)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申请暂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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