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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了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用地行为;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62756平方米(94.13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5512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执行人法人证明等材料;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5、立案呈报表;6、巡查记录表;7、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询问笔录;9、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报批相关资料;10、测量鉴定报告;11、现场照片;12、案件调查报告;13、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听证情况登记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用地行为;2、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62756平方米(94.13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551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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