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段**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新邵**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段**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邵**理局对段琼*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对被执行人段**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

二、限被执行人段**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对其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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