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5)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本局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5)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申请暂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