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新邵**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段瑞章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邵**理局对段瑞章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对被执行人段瑞章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
二、限被执行人段瑞章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对其作出的新邵路处罚决定(2015)S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