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彭**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