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李**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赵**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东县金**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段瑞章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邵**理局与被执行人段**违法修建建筑物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向阳桥采石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新邵县集中环保砖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