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邵东县金**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邵教行处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邵东**幼儿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育局于2015年4月3日依法撤销邵教行处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原告邵东**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东**幼儿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幼儿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