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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被执行人邵**广通汽车**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4日对邵阳恒**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邵人社监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人社监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1日向邵****务有限公司作出邵市劳监询字(2013)第S28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邵****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2011和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已签劳动合同和签约台账、2011-2012年度财务年报表、2011年7月—2012年12月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资料;2013年9月3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邵市劳监令字(2013)第S3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邵****务有限公司按邵市劳监询字(2013)第S28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指令其于2013年9月9日9时前将改正情况及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23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邵市人社罚告字(20113)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邵****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邵****务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4年1月14日,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邵市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邵****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告知了邵****务有限公司起诉权及复议权;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以上法律文书均送达给邵****务有限公司;邵****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其法律职责,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邵****务有限公司作出邵市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履行了询问、限期改正、处罚告知、处罚等程序,并向邵****务有限公司告知了陈述、复议、申辩、起诉权,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此次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邵****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邵****务有限公司支付加处罚款15000元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市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事项;

二、邵**广通汽车**限公司应支付加处罚款15000元;

三、上述款项共计30000元,限被执行人邵**广通汽车**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邵**广通汽车**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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