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不服被告湖南省**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莫某某诉邵阳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与隆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新宁**管理局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肖**与隆回县公安局及肖**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向章*与洞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赵**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东县金**邵东县教育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