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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章*与洞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洞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章*、被上诉人洞口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尹洪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向章*因与洞口**武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20日提起民事诉讼,经洞**民法院作出(2000)洞经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后,向章*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4月19日,邵阳**民法院以(2001)邵**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金武村委会申请再审,洞**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尔后向章*于2004年8月18日向邵阳**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作出(2006)湘高**监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邵阳**民法院再审。2006年12月22日邵阳**民法院作出(2006)邵**再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1)邵**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和洞**民法院(2000)洞经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发回洞**民法院重审。洞**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0)洞民二重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章*不服提起上诉,邵阳**民法院作出(2007)邵**二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章*仍不服,分别向邵阳**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1年11月8日,邵阳**民法院作出(2011)邵**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驳回向章*的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章*继续上访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向章*下达了(2012)湘高**终备字第49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认为向章*的上访申诉理由不成立,报经最**法院审查同意,依法终结。尔后,向章*又多次进京上访,曾先后被洞口县公安局进行过处罚。2014年6月18日,向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训诫。洞口县公安局根据向章*的上述行为,于2014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洞公(城)决字(2014)第0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向章*行政拘留十日,并执行完毕。向章*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决定,但维持的处罚决定文号为“北公(状)决字(2013)第0438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向章*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经多次申诉后,其申请均被驳回。2013年5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湘高**终备字第49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已依法终结。但其仍不息诉,继续上访。按照规定,向章*对涉诉案件的上访,按正当的途径应明知该选择哪一级部门,但向章*却去不负责信访事务的天安门地区进行上访,很显然其行为和方式属非法,洞口县公安局认为向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恰当,向章*要求撤销洞口县公安局该处罚决定的请求,不应支持。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洞口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结果却写成“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状)决字(2013)第04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属书写错误。遂判决维持被告洞口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的洞公(城)决字(2014)第0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向章*上诉称,原审判决维持洞口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否定了邵阳市公安局(2014)邵**决字0047号复议结论,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洞口县公安局辩称,上诉人向章*到非信访场所进行上访,该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章*因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申诉上访至湖南**民法院,湖南**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向章*的上访申诉理由不成立,报经最**法院审查同意,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了(2012)湘高**终备字第49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至此,向章*的申诉上访案已依法终结。向章*仍于2014年6月18日在北京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处上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洞口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2014)邵**决字0047号复议决定书,并没有对向章*申请复议的洞公(城)决字(2014)第0440号处罚决定作出复议结论,应视为邵阳市公安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审对向章*的起诉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向章*关于原审判决否定邵阳市公安局(2014)邵**决字0047号复议结论、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向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向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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