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武冈**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武)处罚决定(201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武)处罚决定(201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在武冈市县道芦小线K0+100m地段的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受处罚,交纳罚款72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湘(武)处罚决定(201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湘(武)处罚决定(201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刘**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