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小*诉被告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戴小*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小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莫**与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冈**管理局与刘**公路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绥宁县林业局与唐**向祖龙林业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新**坪电站与新宁**管理局、新宁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小海与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小海与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崀山**管理处与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崀山**管理处与陈**、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