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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海与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小*诉被告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内,原告戴小*以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小海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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