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内,原告杨**与被告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杨**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