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坪电站与新宁**管理局、新宁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不服被告新**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新**管理局撤销了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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