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不服被告新**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新**管理局撤销了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章坪电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